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先明、劉佳伍等人的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劉先明、劉佳伍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對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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