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被執行人1.5億存款被凍結,而此時又收到57萬專項補貼可以被強制執行嗎?12月25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成都中院近期在對一起執行案件進行審理時,由于涉及穩崗補貼專項資金和存款凍結的原因,二者能否一并強制執行,形成了一些爭議。

  法院最終認為,穩崗補貼作為政府對于困難企業的專項補貼應當實行“專款專用” 只能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的支出,因此穩崗補貼專項資金不應納入強制執行范圍。

  因借貸糾紛 公司財產被凍結

  2018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最高法民終1214號民事判決。這份判決背后,是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某太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6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之后,成都這家投資公司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8月13日該院作出(2019)川執57號執行裁定,將該案指定成都中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成都中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川01執2875號之二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1.57億元,凍結期限為12個月。

  2020年1月20日,雙流區社保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公司銀行賬戶轉入穩崗補貼572448元穩崗補貼隨即被凍結,該公司便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涉案賬戶中的572448元,系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公司發放的企業穩崗補貼,不應作為其公司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請求停止對涉案賬戶中572448元的執行。

  穩崗補貼專項資金能否強制執行?

  成都中院認為,在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其名下所有財產均屬應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均可用于清償債務,通常稱為責任財產。

  而在該案中,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為全面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于“穩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助力企業脫困發展,制定《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針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

  該公司通過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聯席會議審定,符合享受2019年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政策的企業,成都市雙流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發放的57萬余元穩崗補貼,雖是直接發放到該公司涉案賬戶中,但只能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

  被執行人對該筆資金不享有自主財產權,該筆資金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被執行人的其他責任財產等同對待,若對該筆資金進行凍結、處置將嚴重影響被執行人員工的權益,有違政府為“穩就業”工作制定《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的初衷,也與被執行人以自身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相悖,故該公司請求對涉案賬戶中的57萬余予以終結執行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成都中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川01執異462號執行裁定:終結對A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中的企業穩崗補貼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