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決定
上述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p>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2020年12月2日,經邛崍市市場監管局集體研究,擬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肉制品并頂格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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