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經營成本,火鍋店老板安排炒料師傅和學徒從吃過的火鍋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鍋鍋底中銷售。

  7月17日,成都雙流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雙流區(qū)首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最終,案涉三人均被判刑,該火鍋店老板還應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146310元。

  2018年6月,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華陽街道華府大道登記注冊并經營了一家火鍋店。自2018年7月,他為了降低經營成本,雇傭、安排火鍋店炒料師傅廖某,從該火鍋店消費者食用后的火鍋餐廚垃圾中提取廢棄油脂,俗稱回收油、地溝油,添加到火鍋鍋底中予以銷售。

  2019年6月,雷某作為炒料學徒,幫助廖某從事提取廢棄油脂、添加等工作。經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該店使用廢棄油脂熬制并銷售的火鍋底料金額達人民幣114631元。

  雙流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廖某、雷某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用火鍋油并出售給消費者食用,屬于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雙流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廖某、雷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同時,禁止徐某、廖某、雷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并責令徐某,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在成都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成都市雙流區(qū)檢察院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146310元。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圖據(j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