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采訪中有居民反映,火災發生后他們沒有接到物管公司有關撤離的通知,消防警報或廣播也沒有警示,如造成損失,物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曾文忠:如果發生火災,物業服務企業應第一時間通知附近居民撤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僅對其管理的公共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和安全秩序負責。如果只是因為業主個人或者他人原因導致失火的,物業并沒有過錯。只有在物業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火災發生或者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時,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發生火災時,物業需要協助做好工作,比如采取措施阻止火勢進一步擴大、保障消防通道暢通、減少損失發生等。

  8。夏季到來,防火成為保護居民生命財產的重要要求。針對火災等意外事件,有什么好的建議?

  曾文忠:第一、物業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

  第二、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員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組織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五、保障疏散消防通道,確保安全出口暢通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