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凌晨首創國際城的大火,現在警方通報為有人縱火,那么縱火者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鄭慕瓊:縱火引發火災,在刑事上涉嫌放火罪,放火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照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上,就應當對放火罪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上,縱火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對于群眾的財產損失,縱火者應該怎樣承擔責任?

  鄭慕瓊:縱火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可以是經濟補償;也可以是要求將受損的房屋、財物恢復原狀。

  3。現在嫌疑犯已經身亡,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鄭慕瓊:刑事責任上,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會撤銷案件。

  民事責任上,侵權責任人死亡的,繼承人以遺產的金額為限,承擔賠償義務。賠償金額超出遺產范圍的,繼承人愿意支付的,可以支付,不愿意支付的,不強制要求其支付。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或者賠償義務人沒有賠付能力,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擔部分損失了。

  4。除了縱火者以外,是否還有其他單位、個人對群眾的財產損失負責?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責任一般來源于約定或者侵權,縱火者就是因為侵權要承擔責任。如果有群眾購買了財產險,保險公司可能就會因為合同的約定要承擔賠償責任。

  5。在救援過程中,如果有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情況,因消防通道占用影響了救援進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那么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人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鄭慕瓊:占用通道的人,可能受到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有證據證明,消防通道的占用確實影響了救援,導致火災損失的擴大,占用消防通道的人還可能承擔對擴大損失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

  6。遇到火災等重大突發事件,物管公司應該盡到什么義務?

  曾文忠: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備進行檢查,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 《消防法》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另外,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服務條例》,包括《民法典》,也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