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范芮菱

  近日,瀘州出臺《瀘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適用于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單次聚餐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農村集體聚餐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瀘州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鄉廚在瀘州市內承辦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管理規范中提到的“不得使用野生菌、發青發芽土豆、新鮮生黃花、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原材料”,引發熱議。有網友反對,認為“管得寬”,也有網友支持,表示可“規避風險”。

  地方政府有權制定如此細分的規定嗎?把某類食品排除在集體聚餐的餐桌之外,算不算“一刀切”?

  為此,川觀新聞·小銘切瓜欄目,邀請到西南交通大學法學系副教授、訴訟法與行政法專業律師楊成良來告訴你背后的法律知識。

  “首先,政府出臺這樣的管理規范,初衷是好的,也體現了當地政府為民眾健康負責的態度。日常生活中,多有因食用高風險食物導致中毒甚至搶救無效的案例發生,加之農村地區食品安全意識相對薄弱,若不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規范效果將大打折扣甚至無法實現。”楊成良說。

  楊成良認為,從行政法上來看,管理規范屬于地方行政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有權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瀘州新規依據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上位法制定,通過列舉式規范明確禁止使用野生菌等高風險食品原材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主要的爭議點在于,法律未明確禁止特定食材的使用,地方政府直接‘一刀切’予以禁止是否屬于‘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越界行為。”楊成良認為,上述情況并非真正“一刀切”,只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合,對于眾所周知的高危食材的選擇權進行的適當限縮,并未禁止民眾的日常消費食用選擇。

  其實,除了四川省,其他省份地區也有相關禁止性規定,有生效判例還進行了援引。比如,根據公開報道,云南某婚宴野生菌食物中毒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無法最終確定食物中毒品類,但其中存在高危食材野生菌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按照《云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野生菌屬于在農村集體聚餐中禁止采購和使用的食材,因此食材的選擇者(新婚夫婦)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聚餐食材的采買、保存、清洗、烹飪等各個環節均可能成為導致食物中毒的原因,因此以上各環節主體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農村集體聚餐活動中的高風險食材禁令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身損害事件與糾紛案件的減少發生。

  “當然,規范的手段和方法都還有待完善和優化的空間。”楊成良表示。比如,通過案例宣傳等方式,讓民眾理解某些高危食材禁用原因,主動規避風險,而非被動接受禁令;同時細化操作規范,例如要求承辦廚師具備資質、規范烹飪流程、加強衛生檢查等,在保障安全的同時保留民眾選擇權,加強柔性引導,讓食品安全更加深入人心。

  “總的來說,未來的規范制定可以更注重平衡‘安全’與‘自由’,例如將‘禁止’改為‘建議’或‘高風險提示’,并輔以科普與技術規范管理,從而實現更精細化的治理。”楊成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