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6月18日上午,張某君拐騙4歲廣東女孩蔡佳玲一案,在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記者從蔡佳玲父親處獲悉,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同時附帶民事賠償45萬元。
蔡先生告訴記者,當天法官宣讀判決結果后,張某君表示不上訴,而對于這個判決結果,蔡先生一家則還在考慮是否申請抗訴。
“拐走4歲女童”涉案女子被判刑
一審判決需賠償45萬元
封面新聞曾報道,廣東女孩蔡佳玲在4歲時,被四川廣安女子張某君拐走撫養,15年后,蔡佳玲被親生父母找到,終于和家人團聚,而當初拐走蔡佳玲的張某君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公訴。(此前報道《廣東4歲女孩被拐至四川15年 人販子涉拐騙罪一案擇日宣判》)
2024年6月18日,記者獲取到的一份由廣東省深圳市?崗區人?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帶?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君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及監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3 月19 日起至2028年1 月18 日止。)
同時,被告人張某君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45 萬元。

爭議焦點:
拐走女童長達15年應該如何量刑?
判決書中載明,蔡佳玲曾在2023年接受公安機關問詢時陳述,從她記事起,就在四川省廣安市武勝縣?耳石村?大,在村里上幼兒園,在鎮里上的小學和初中,2021年考上某鎮高中 ,在武勝縣家里,他們對我比較好,平常關系比較融洽,“我以前一直以為自己是張某君親生的,直到警察找到我,平時對我挺好,希望公安機關從輕處理。”
在法庭上,蔡佳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則認為,張某君的行為不構成自首,其雖有投案,但已走投無路,在親屬勸說下投案,且其沒有如實陳述全部案情,其中包括案發當天為什么拐、怎么拐這個事實沒有如實陳述,在被害人落戶方面也存在虛假陳述。
張某君關于如何對待蔡佳玲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其并沒有將被害人當作親生女兒對待,在案證據顯示被害人是一個留守兒童,還存在一定的辱罵、毆打、體罰等不友好對待,“張某君拐騙兒童長達15年,在這期間沒有想過自首,證明她主觀上就沒有認識到錯誤,仍然心存僥幸,15年間張某君區別對待被害人,并未將被害人當作親生女兒看待。”
蔡佳玲父親蔡先生告訴記者,當天在法庭上,張某君得知判決結果后表示不上訴,“我們對于這個結果從內心而言是不太滿意的,因為一開始我們就主張,本案的量刑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頂格判處5年有期徒刑。但是最后判了4年多,我們也盡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