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紅星新聞記者在會上獲悉,為充分發揮警示作用,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了兩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案例一:
私設暗管排放不外排廢水,被罰20余萬元
2023年5月26日,綿陽市安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運用無人機對安州區磷石膏綜合整治項目周邊情況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綿陽市金脈選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環評要求,將循環使用不外排的原料清洗廢水通過暗管排放至廢棄雨水溝。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綿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20.68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二:
收集危險廢物約8.7噸并擅自處置 被立案
眉山市四川鑫禾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3年5月15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鑫禾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2年5月起,長期收購處置鐵質廢油漆桶、廢礦物油桶、廢有機溶劑桶等,經鑒定收集的桶類物品為“HW49其他廢物”的危險廢物。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共收集桶類危險廢物約8.7噸,除現場篩選出的3.235噸外,其余均已處置外售。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2023年5月24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同時,眉山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上述行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賠償金額為1.66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葉燕 呂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