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小區業主何先生在500人大群里@自己,并辱罵自己“腦殼有問題”,成都市民王先生將對方告上了法庭,起訴對方名譽侵權。8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王先生處獲悉,法院已于7月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何先生在小區500人大群里向王先生發布道歉聲明,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天,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據悉,該判決已生效,但截至8月17日,對方并未主動聯系王先生進行道歉。

  ▲業主在群內被罵 聊天截圖

  回顧:

  500人微信群里被另一業主辱罵 男子將其告上法院

  王先生是成都錦江區東大街某小區業主,今年3月10日,業主們在小區500人的大群里就與開發商維權話題展開討論。微信截圖顯示,當王先生發表完意見后,一個微信昵稱為“不會起名”的業主@了他,并對其連續發了3條消息:“你**腦殼有問題?”“不維權你在這******?”“傻*”。

  王先生認為,對方在500人的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對其進行公開辱罵,進行人身攻擊,損害了個人名譽,侵犯其人格權利,對其心理造成了傷害,因此事發后,他對聊天記錄進行截屏取證,聘請律師以名譽侵權為由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兩個月后,當王先生將《受理案件通知書》的電子文檔發至當初的業主群時,又引起多方不同的意見。但王先生堅持認為,“努力維權跟人身攻擊是兩件事,可以觀點立場不同,但不能人身攻擊。這件事交給法律是最合理、合適的解決途徑。”

  ▲王先生認為自己應該維權 聊天截圖

  法院:

  言論具有一定侮辱性 構成人格尊嚴侵害

  6月19日,該案在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線上開庭審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律師出庭。庭審中,何先生認為他們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因為他在微信群內所發的言論并非侮辱,不具有違法性,而是對王先生的多次嘲諷污蔑進行反擊,他認為王先生方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而且他在群里的發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發布的言論是否侵害名譽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內發表的“你**腦殼有問題?”“不維權你在這******?”“傻*”的言論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貶低原告人格的意圖,構成對原告王先生人格尊嚴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發表的言論可以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令公眾對王先生的品格產生不良印象,降低對其的社會評價,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擔相應責任,也具有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何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案涉微信群內向王先生發布道歉聲明,聲明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同時還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據悉,在收到判決書的15日內如不上訴,則判決自動生效。

  7月27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8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獲悉,被告何先生也于7月27日上午10時收到了電子判決書,目前已過上訴時間,法院未接到上訴狀,因此該判決自動生效。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業主群公開道歉,也并未主動聯系他履行相關判決。他表示,若繼續不履行,將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

  微信群公開辱罵他人 涉嫌侵害他人名譽權

  在微信群公開辱罵他人是否屬于侵權?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陳逢逢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此,微信群公開辱罵他人的行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受害人可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也可以請求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對此表示,只要相應的侮辱達到了一般普通人認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應證據,就會構成侵權,此前已有在微信群罵人被判侵權成立的案例。而此次判決也再次明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罵人需要承擔責任,為人處世均應遵守規則和法律。同時也提醒大家,當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應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