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0月4日13時24分,安居交警在安居區東禪鎮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整治,發現一輛車牌號為川JE****的摩托車駕駛員臉上微紅,身上有酒氣,遂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駕駛員劉某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49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經查詢,劉某某分別于2012年9月20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12年11月22日、2022年4月9日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此次為第三次再次飲酒后駕駛。

  劉某某因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及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將受到合并處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3日,限制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三]

  10月4日晚,王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市河東新區東升路時,被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王某酒精含量為51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寧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王某作出罰款16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案例四]

  10月5日晚,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遂寧高新區物流大道時,被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徐某酒精含量為58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寧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徐某作出罰款19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