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農場雇員忘記關閉儲油罐閥門,導致油料外溢,給農場造成約20萬元的損失,農場經營者將該雇員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損失。近日,邛崍市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判決雇員賠償農場損失2萬元。
菜油漏完 雇主起訴雇員
2016年開始,馮某受雇于大邑縣三岔鎮某家庭農場,主要從事做飯等雜工,同時按照農場老板鐘某及其丈夫的指令,在有人買油、用油時從庫房儲油罐中放裝菜油。馮某工資每月約1700元。
2020年12月27日,有人需要菜油,而當天農場里只有馮某及鐘某的丈夫在,馮某接到鐘某丈夫指示后就去庫房放裝菜油,隨后交給鐘某的丈夫。幾天后,鐘某的丈夫發現庫房中儲油罐里存放的菜油漏完了,并淹濕了庫房中存放的谷子、紙箱。
2021年10月30日晚,馮某及其女兒、女婿、外孫到農場要求鐘某支付工資,雙方一直交涉至次日凌晨1時。交涉過程中,鐘某書寫了一份《付馮某工資》單據,其中載明了2016年至2021年向馮某支付的工資金額,最后一行載明“菜油、谷子、包裝箱被菜油淹壞受損約20萬是馮某忘了關菜油開關”,馮某在單據上簽名并按下手印。
隨后,鐘某憑這份《付馮某工資》單與馮某商量油料谷物等損失賠償,雙方交涉多次未果。今年4月,鐘某將馮某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馮某賠償農場損失20萬元。
存在重大過錯 雇員應擔責
庭審中,鐘某表示,是馮某故意打開農場庫房內菜油桶閥門,導致菜油漏出并造成庫房內谷子及包裝箱受損,而且馮某也在《付馮某工資》單據上簽名捺印進行了確認。馮某辯稱,在自己簽字前,鐘某告訴自己簽字是為了方便報菜油損失保險。漏油并不是自己造成的,與自己無關。
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原告的損失是否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損失及如何賠償。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在完全知曉《付馮某工資》內容及簽名捺印法律后果的情形下簽名捺印的,雖然其辯稱為了便于原告報保險才簽名捺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
依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雇員對雇主享有獲取雇傭期間勞動報酬的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安全從事雇傭勞動生產活動的義務。本案中,被告是經常去庫房放裝菜油的,應當知道一旦忘關菜油開關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但卻在菜油放裝完畢后忘關開關,事后也未及時檢查,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存在重大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事發時民法典尚未施行),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于事發時被告已是年滿70周歲的老人,原告作為雇主在安排被告放油后未及時監督、提醒被告關閉開關,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受原告雇傭及指派進行工作,若因工作中存在過失而需承擔巨大賠償責任,與其雇員身份和能獲取的報酬嚴重不符,大大超出了一般雇員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有違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終,邛崍市法院判決被告馮某賠償原告某家庭農場損失2萬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