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沒簽過字,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被抵押出去了?”當債主拿著抵押合同上門時,成都人謝某某驚呆了。事后,她才了解到前夫在離婚前曾找人假冒自己,去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

  由此三方鬧上法庭,最終,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抵押合同》對謝某某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前夫及債權人要協助她將房屋抵押登記注銷。

  離婚后得知

  前夫曾找人假冒自己代簽《委托書》

  謝某某與賴某結婚后,在雙流區的花樣年·別樣城小區買下一套房,兩人按50%的份額共有。2014年10月8日,兩人離婚,約定這套房歸謝某某所有。但是,讓她沒有想到的是,一位羅姓男子卻找上門表示,前夫曾向他借款20萬元,并用這套房做了抵押,由于現在前夫無法按時還錢,要將這套房進行變賣。

  “我都沒簽過字,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被抵押出去了?”謝某某疑惑不解。后來,她才得知,原來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2013年12月25日),前夫偽造了一份《委托書》與羅某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由于抵押房屋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前夫甚至找人冒充謝某某去相關部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

  為此,謝、賴、羅三人多次鬧上法庭。2017年,謝某某與前夫賴某在成華區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明確該筆債務與謝某某無關,賴某依據不具有合法性的《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應為無效合同,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謝某某的正當權益,謝某某有權要求注銷抵押登記。

  2020年,謝女士又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當年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該抵押合同不對她產生法律效力

  賴某找人冒充前妻辦理了抵押登記,但羅某的錢卻是實實在在地借給了他,這份欠款又該如何償還?羅某稱,他與賴某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時,并不知道賴某隨意找人冒充妻子,而且合同簽訂后,三人還到公證處辦理了抵押登記,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當時,賴某和“謝女士”還向他出示了房產證、結婚證。根據表見代理制度(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他認為該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自己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也是合法的。

  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偽造前妻授權的《委托書》與他人簽訂合同,而該合同并非前妻的真實意思,在簽訂合同時賴某沒有代理權,也不具備權利外觀足以使對方相信他有代理權,因此,該抵押合同不對謝某某產生法律效力。

  此外,在辦理手續時,羅某知曉“謝某某”的外貌與謝本人身份證照片不相像,但他并未進行核實,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不能認定為善意相對人,因此,羅某所提出“表見代理”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但合同中涉及賴某與羅某的部分,是雙方自愿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由于羅某曾在生效的調解書中放棄過對案涉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所以對于謝某某要求賴、羅二人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是平常生活中最容易引起糾紛的事件,一是身份證、結婚證等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利用,損害自身權益;二是出借款項給他人應比對身份證原件,審慎核查,必要時要求借款人當面親自簽訂合同;三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認真對待自身權利,避免隨意作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