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楊珂)近日,遂寧市首例危險作業罪在大英縣法院公開宣判。

  2021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將其購買的3輛二手面包車分別改裝成可存儲約1000升汽油的加油車,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朱某某以5.25元/升的價格先后向他人購進60余萬元的車用汽油存儲于其改裝后的面包車內。后其駕駛存有汽油的面包車到縣工業園區嘉創產業園、火車站等人流量較大的區域進行流動加油。

  2021年8月,朱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勘查發現朱某某改裝后的面包車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經鑒定其所賣車用汽油所檢項目合格。

  大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追繳違法所得3000余元,對扣押在案的作案車輛及汽油予以沒收。

  新聞鏈接

  自貢警方偵破全市首例危險作業案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胥霞 記者 郭建民)近日,自貢市公安局自流井區分局在工作中發現線索,經過縝密偵查,迅速破獲自貢市第一起危險作業案。

  2021年3月12日,自貢市自流井區一倉庫發生大火,自流井公安接警后快速反應,迅速聯系對接消防大隊并趕赴現場參與滅火及人員疏散等工作。在救火過程中,民警發現著火倉庫的隔壁一倉庫,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隨時可能發生爆炸危險。該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民警疏散圍觀群眾、增援警力配合現場消防滅火。經過奮力撲救,成功將明火撲滅,倉庫貨物安然無恙,未造成更大后果的次生危害。

  2021年3月22日,自流井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相關線索移交自流井區公安分局,主要領導直接指揮參與,組織警力對相關線索信息進行梳理分析,并指派刑偵大隊、郭家坳派出所共同負責案件偵查工作,全力推動案件偵查工作的有序有力開展。3月24日,“余某某涉嫌危險作業案”立案偵查。

  通過該局各部門的聯合偵查作戰,查清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經營自貢某科技有限公司時,明知自身公司不具有儲存危險物品資質的情況下,將大量危險化學品存放于倉庫內。經清點,該倉庫儲存有各類危險化學品共計148.513噸,給周邊居民和企業帶來了嚴重危險。余某某于同年4月7日被警方依法取保候審。今年6月,余某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官說法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將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安全的一種手段,極大震懾了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保護國家、集體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法官特別提醒,未取得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下,進行買賣、運輸、儲存汽油均是違法行為,堅決抵制非法加油點,務必通過合法途徑購買和使用汽油,勿因貪小便宜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小知識 什么是危險作業罪?

  危險作業罪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