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事件還牽扯出了房地產銷售行業中的“跳單”問題。
小張稱,此前蓉城法拍公司在向她推薦了多套法拍房房源后,她均不滿意,該公司工作人員告訴她可以介紹二手房。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蓉城法拍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宇告訴小張:“你到時候先看房子,看到合適的,你把房子的鏈接發過來,我們負責后續對接和跑手續,中介費能(被房屋調查費)覆蓋的就不用給了,如果超了你補超出部分就行。”

小張和宏升地產王某的聊天記錄 受訪者供圖
小張稱,王某宇讓她聯系了宏升地產王某,該人士表示:“公司二手房部門就只有那么多人,沒有辦法帶每個客戶都一套一套去看二手房,只能跟貝殼去看,看好了我們這邊聯系業主談價格。”
是否存在對鏈家(貝殼)跳單的問題?公司總監王某某表示,市場上確實有跳單的行為,而且極多,“跳我們公司單的很多”。對接二手房不是其公司在對接,而跳單的公司是“外邊跟我們合作的(機構)”,公司不希望客戶的錢打水漂,這是公司為客戶提供的附加服務。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也聯系到鏈家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其表示跳單的行為的確很多,鏈家也因此受到損失,但苦于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所以無法進行維權。
說法
1。合同中包含盡調費等且費用不菲的,絕大多數都有問題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介紹,此前,四川省高院及各地市州法院,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遴選并公布了一批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機構。但根據前述辦法,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機構主要承擔協助法官或執行員調查拍賣財產的權屬證明、他項權證明、租賃及實際占有、物理現狀、質量瑕疵、交易稅費等情況,接受咨詢(電話、現場等咨詢),宣傳網絡司法拍賣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輔導競買人參與競拍,引領看樣等工作。其服務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應當在送達拍賣成交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從拍賣成交價款中支付。這意味著,入庫網絡拍賣輔助工作機構不會向法拍房的購房者收取任何費用。任何向購房者直接收取費用,并宣稱經法院授權的公司或個人,都屬虛假宣傳。
張柄堯律師表示,不過一些法拍公司在司法拍賣房屋中提供中介服務,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樣的委托服務合同通常都是有效的。現實中,部分法拍公司為了招攬生意,往往會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諸如能以起拍價拿到房子等,這并不現實。因為網絡司法拍賣,處于相對透明的狀態,主要受市場規則制約,缺乏暗箱操作空間。部分法拍公司并不在乎購房者最終能否得償所愿,當購房者與其簽署協議時,諸如盡調費、服務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就已經產生。因此,作為購房者在與法拍中介機構簽署合同時應注意到,合同條款中包含盡調費、服務費且相關費用不菲的,絕大多數都有問題。
另外,雖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明確:“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入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現實中,法拍公司往往只會以口頭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這給購房者的舉證造成困難。因此,作為購房者應重視書面合同,即對方未將其承諾體現在書面合同條款中,任對方說得天花亂墜都不要動心。購房者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法拍公司所能做到的,無非是利用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供更多、更適合的法拍房源,同時也可以進行更深入、更細致的盡職調查。但對最終的拍賣結果,卻非這些法拍公司所能左右。
2。涉嫌欺詐或重大誤解,但現實中因舉證困難往往無法被認定
重慶六謙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洋介紹,法拍房由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競拍,成交價本質上還是由市場決定,如果法拍機構工作人員口頭答應或引導購房者認為繳納“調查費”就可操作低價競拍成交意向房屋,以此種方式誘導購房者簽署《服務合同》,則可能涉嫌欺詐或重大誤解,但現實中因舉證困難往往無法被就此認定。
張洋提醒購房者,想通過法拍房“撿漏”,首先應對人民法院公布的拍賣公告中的房屋進行初步了解;其次,明白委托法拍機構是幫助你從專業角度了解房屋、競拍房屋,但不能對成交起決定作用;另外,選擇法拍機構時也應當對其做好足夠的背景調查,審核法拍機構的資質背景、過往服務業績,明白《服務合同》的每一條內容,避免被套路。
紅星新聞記者 王拓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