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工廠每月從員工應發工資里扣除個人應繳社保金額,但離職后,該員工才發現工廠竟然從未為其繳納社保,氣憤之下訴至法院維權。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工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合計40120.97元。

↑資料圖 圖據ICphoto↑資料圖 圖據ICphoto

  離職才發現——

  扣了4年多的社保 工廠從沒按規定繳納

  2017年6月,令某應聘到成都彭州市的某無線電廠從事模具設計工作,每月工資約8000多元。由于當時沒有簽勞動合同,令某曾提醒工廠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為其繳納社保,該廠相關負責人對此滿口答應道:“應該繳的,我們肯定要給你繳,這個大可以放心。”

  隨后幾個月,令某看到自己的工資明細和其他同事一樣,都扣除了代繳社保的707.32元,因此認為工廠已按約定為自己繳納了社保。雙方直到2019年8月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令某從沒對社保繳納的問題產生過懷疑。

  前不久,令某覺得在無線電廠工作得不愉快,因為該廠似乎不想繼續雇傭他,以各種理由為難他,于是令某在2021年4月提出離職。離職后,令某才驚訝地發現,自己的成都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賬戶里,其中的繳費明細顯示,某無線電廠并未為他購買社會保險。也就是說,令某在無線電廠工作的四年多里,單位一邊以“社保代扣”的名義扣除了令某的工資,一邊卻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其購買社保。

  令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廠支付未發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了——

  未依法繳納社保 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中,上述無線電廠辯稱,認可應當支付令某未發工資,但令某系主動離職,工廠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存在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某無線電廠每月以繳納社保費為名扣發令某部分工資,但又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令某作為勞動者有權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某無線電廠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工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合計40120.97元。

法官提醒:

企業為員工繳社保是義務 不得拒絕履行

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但現實生活中卻時常發生企業逃避責任,不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況。承辦此案的劉佩云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定要提醒用人單位盡快購買社保,并及時通過線上、線下查詢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盡早發現問題,維護自身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