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五年,判決書如一紙空文
這起長達近十年的訴訟終審落槌后,中遠酒業向江陽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瀘縣九建司履行提交工程竣工資料的判決義務。榮忠遠說,五年來,他數十次到江陽區法院反映、請求、催促,“執行法官對我說:‘對方不來,我們沒辦法。’”
直到今天,已經生效近五年的瀘州市中級法院(2017)川05民終1248號民事判決書依然是一紙空文。中遠酒業已經使用生產了十五年的廠房因為缺乏完整工程資料,至今無法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

這座廠房至今未能得到竣工工程資料
榮忠遠說,2013年1月瀘州市中級法院判決“中遠酒業支付瀘縣九建司工程款568940.50元”后,江陽區法院于2014年查封了酒廠價值70余萬元的基酒,同時查封了中遠酒業的銀行賬戶。“也就是說,我們支付瀘縣九建司的50余萬元工程款的判決是有執行保障的。但是,為什么要求瀘縣九建司交付竣工工程資料的判決就無法履行呢?”
執行局:我們采取了多種措施
這起判決生效近五年的案件,為何至今沒有執行?
封面新聞記者就該案執行問題向江陽區法院正式提出采訪請求,經反復溝通,江陽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及承辦法官于近日向封面新聞記者介紹了該案執行情況。
江陽區法院執行局介紹,中遠酒業和瀘縣九建司之間的案件執行,涉及2013年1月瀘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中遠酒業支付瀘縣九建司工程款568940.50元”,以及2017年12月瀘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被告瀘縣九建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承建的原告中遠酒業鄰玉廠區生產車間的完整竣工資料交付原告”兩個生效判決的執行。由于當事雙方因工程糾紛矛盾很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多次召集雙方進行溝通協調。曾一度達成和解協議,但最終未能實現。
執行局表示,在執行瀘縣九建司交付完整竣工資料的過程中,瀘縣九建司聲稱“資料已經不在了”。法院曾積極與住建部門聯系溝通,尋找替代方案。也曾多次要求瀘縣九建司補充完善工程資料,但未能實現。
執行局稱,由于工程資料屬于執行標的物中的特定物,如果發生毀損滅失,就存在執行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特定執行標的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另行起訴。
執行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積極召集雙方進行協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將依法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律師觀點:本案不存在執行不能
這起延續多年的交付完整竣工資料糾紛案,是否如江陽區法院所稱存在執行不能,只能終結執行程序?封面新聞記者將案件情況發送給多位資深律師提出咨詢。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作為施工方的瀘縣九建司向中遠酒業提供完整工程資料,屬于建筑施工企業法定義務。瀘縣九建司應當無條件提供。
郭剛認為,本案中判決被告瀘縣九建司交付完整竣工資料,屬于法律文書指定履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郭剛認為,本案中瀘縣九建司拒不交付完整竣工資料,或聲稱資料毀損滅失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工程進行鑒定后出具竣工資料,同樣具有進行產權登記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執行不能的情形。
多名資深律師表示,特定物的界定是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和不可修復。本案中可以通過具有資質的其他機構對工程進行鑒定后重新作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竣工資料。因此,本案中完整竣工資料具有可替代性,不屬于江陽區法院所稱的“特定物”。江陽區法院所稱“執行不能”缺乏依據。
新的希望:政府將“解難題助發展”
據了解,瀘州市江陽區將于5月起至9月底,組織開展“千人訪萬企、暖心解難題”大走訪活動,旨在為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入了解轄區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存在的困難問題,為企業“送政策、問需求、解難題、助發展”,“一企一策”精準幫扶,千方百計穩住市場主體,暢通政企溝通聯系渠道,打造安商、穩商、護商的營商環境。此次培訓,就是為機關干部精準掌握政策、精準解讀政策、精準落實政策、精準惠及企業提供保障。
瀘州市中級法院生效近五年的終審判決究竟能不能得到執行?中遠酒業使用了十五年的廠房何時才能順利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江陽區“千人訪萬企、暖心解難題”大走訪活動能否解決企業面臨的困境?封面新聞將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