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安觀察 彭娟 四川在線記者 鄧涵予
3月14日,廣安市召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新聞發布會”,公布了10起2021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酒店住宿、房地產、未成年人消費、家電等領域。
2021年3月16日,消費者孫某在廣安前鋒區某家具城預付了7000元訂金購買家具,后因尺寸問題要求退款遭拒。孫某認為,由于挑選家具時沒有測量房屋尺寸,訂購的家具擺不下,所以要求退訂金,而且就憑這個“訂”字,可以全額退款。但是商家堅稱,商品沒有質量問題,消費者就不能違約。經廣安市前鋒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簡稱為“前鋒區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當場退給孫某6800元訂金。
“定金”與“訂金”到底有何區別?據了解,只有“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則不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有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因此在該案中,商家在填寫銷貨單時填寫了“訂金”7000元,當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無條件退款。而由于消費者孫某的消費興趣發生轉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孫某自愿補償商家200元。
前鋒區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要科學理性消費,消費時明確合同約定細節,弄清“定金”與“訂金”,“訂金”可退,“定金”不可退,發生消費糾紛依法主動維權。
另一個案例則涉及未成年人高消費。2021年2月28日,武勝縣烈面鎮消費者張女士撥打12315電話投訴,稱其13歲的女兒在未經家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用家中的錢在場鎮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559元的手機。張女士認為,商家不該在未核實身份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要求退貨退款。但商家認為,其合法經營,明碼實價,自己并無過錯,而是家長監管不力導致未成年人亂消費,拒絕退款。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該小孩獨自購買價值2559元的手機與其年齡不相適應,其法定代理人(母親)也不同意,應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廣安市武勝縣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調節,因該兒童在手機使用過程中將手機屏幕弄花,張女士賠償商家維修費200元,最終,商家退還購機費2559元。
該案例提示廣大消費者,監護人在監管未成年人消費時,要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同時也要學會運用法律進行維權。
家電故障導致的事故,責任在誰?2021年8月,董先生到廣安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棗山園區分會(簡稱為“棗山園區分會”)投訴反映:其家中去年安裝的某品牌空調突然發生爆炸,引發大火,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
事后,廠家及經銷商表示愿意更換空調,并賠償房屋外墻及裝修損壞等相關費用。然而,因董先生僅提供受傷照片、無法提供就醫及其他支出的費用發票,廠家及經銷商拒絕其賠償檢查費、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5萬元要求。棗山園區分會組織三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廠家及經銷商同意補償董先生因本次事故損失的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3000元。
該案例也提示廣大消費者,及時檢修家電,而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同時也要保留好相應證據以便調查處理。
據了解,今年的全國消協組織消費維權年主題,由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為“共促消費公平”,廣安市將緊扣該主題,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消費體察、評選、咨詢、宣講等系列活動,讓商家與消費者共同參與,營造放心舒心消費環境、提升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