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底,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轄區某診所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其診療區中藥飲片柜內有超過有效期的中藥飲片2袋,在診療區域藥品柜上陳列有超過有效期的藥品9盒,同時在診療區域藥品柜上還發現過期醫療器械1盒。檢查現場,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文件、購進驗收記錄、使用記錄等相關材料。

  經查,本案涉案藥品已超過有效期55天至19個月不等,涉案醫療器械已過期54天,且陳列于當事人診療區中藥飲片柜內和藥品柜內,未用任何標識予以標記,并與在有效期內的其他正常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混放在一起,均已開封使用。

  該局執法人員表示,當事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存在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和過期醫療器械,危害公眾生命健康隱患的問題,已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進行警告、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并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李霞消費質量報記者王鈺趙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