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元旦節后第一天,內江中院向媒體通報了一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結果,同時該院以案說法呼吁市民保護生態環境。
案情回顧
兩人使用電瓶電魚
2021年3月13日,郭某軍、陳某武二人先后在資中縣陳家鎮雙堰坳村、烏龍河支流麻柳河內使用電瓶電魚。當日21時許,郭某軍、陳某武被民警當場擋獲,現場查獲電魚設備一套,漁獲物中包括鯽魚、河參、黃鱔、泥鰍、小龍蝦共計2.58公斤。
2021年3月16日,資中縣公安局以郭某軍、陳某武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偵查,并于3月18日對兩人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3月22日,內江師范學院長江上游魚類資源保護與利用四川省重點實驗室作出鑒定意見,認定郭某軍、陳某武電魚所使用的工具系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工具。
2021年6月21日,資中縣公安局將郭某軍、陳某武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移送資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資中縣檢察院委托,內江師范學院動物學教授覃川杰等三名專家出具專家意見書,認定郭某軍、陳某武違法行為所造成漁業直接及間接資源損失共計5676元。同時,建議由非法捕魚者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補償該區域的魚類資源和生態環境影響。
內江市檢察院遂向內江中院提起公益訴訟。
庭審焦點
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
被告的行為是否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圍繞爭議焦點,法院作出了判決。
法院認為,郭某軍、陳某武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電魚時瞬間電流會影響魚類性腺發育,使魚喪失繁殖能力,電魚區域漁業資源造成一定的損失。同時導致電魚區域魚蝦及餌料生物死亡,破壞了水生生物棲息地。郭某軍、陳某武二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聯絡,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的電魚行為對國家野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就該生態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郭某軍、陳某武的行為對國家野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造成直接水生生物價值損失516元,間接水生生物資源價值損失5160元,應予以賠償。同時,郭某軍、陳某武在十年禁漁期、春季禁漁期內非法電魚,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據此,內江中院依法判決郭某軍、陳某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內江日報》刊登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并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價值不低于5676元的魚苗或成魚;如在指定期間內不履行增殖放流義務的,則須賠償生態環境損失費用5676元。
(高波 劉冰燕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