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鵬 遂寧觀察 蔣詩逸 四川在線記者 王若曄

  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集中審理4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共42名被告人因出租(出售)銀行卡或參與轉賬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被告人被判處六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該系列案件是遂寧市范圍內集中處理的首批出售銀行卡或參與轉賬類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這4起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在明知他人可能將自己的銀行卡用于網絡賭博、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出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收購他人的銀行卡后販賣,或直接以接受上游犯罪組織指揮參與轉賬的方式給予結算幫助,且各被告人出售的銀行卡或參與的轉賬金額巨大。

  其中,李某某、黃某組織人員成立轉賬窩點,幫助結算金額達2.97億元;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組織人員幫助結算金額達8千余萬元;被告人宋某某發展了自己的親朋好友等10人為下線參與轉賬;被告人文某某從他人處收購大量銀行卡后出售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對組織人員參與轉賬或收購他人銀行卡后販賣的人員均處以實刑,對僅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沒有參與轉賬且涉案金額較小的人員適用了緩刑。

  [法官提醒]

  將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看似是低風險、高回報、來錢快的“生意”,實則有著巨大的法律風險。這些銀行卡將可能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網絡賭博等。

  廣大市民群眾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增強防范意識,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切莫因貪圖利益隨意將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出租(出售)給他人,更不能參與網絡賭博等轉賬,否則可能因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