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私自加裝水箱造成安全隱患
法院:拆除并恢復屋頂原貌
一商鋪屋頂出現裂縫,業主這才發現自己屋頂被他人私自加裝了水箱,但對方卻不愿拆除,雙方鬧至法院……日前,成都市雙流區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被告被判5日內拆除儲水容器并恢復屋頂原貌。
張某向高某租賃了一商鋪用于經營茶樓、酒店,為便于經營,擅自在隔壁商鋪的屋頂放置了兩個金屬制圓柱形儲水容器。隔壁商鋪業主范某發現自己商鋪屋頂出現裂縫,這才知道水箱的存在,便協商要求張某拆除,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經相關執法部門到場調查后認定,張某放置的儲水設備明顯超過了設計標準和規范,增加了房屋使用荷載,涉嫌破壞房屋結構安全,存在安全隱患,同時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今年7月,范某將隔壁商鋪承租人張某及出租人高某訴至成都市雙流區法院。
雙流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承租人張某為方便自己經營而私自安裝水箱,該行為已被雙流區住房建設和交通局認定為“無任何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在樓頂上安裝設施設備(水箱),且水箱容積較大,增加房屋使用荷載,涉嫌破壞房屋結構安全,存在安全隱患,此行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此外,隔壁商鋪天花板及屋檐等多處出現裂縫,已經足以證明承租人的私自加裝行為與隔壁商鋪發生的安全隱患存在因果關系,且承租人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有過錯,所以范某要求承租人張某拆除放置在其商鋪上的儲水容器并恢復屋頂原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同時,本案中承租人張某的加裝行為系擅自為之,另一被告出租人高某并未授意承租人安裝儲水設備,因此高某不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雙流區法院依法判決張某于5日內拆除放置在范某商鋪上的兩個金屬制圓柱形儲水容器并恢復該儲水設備放置的屋頂原貌。
判決作出后,張某及時履行判決書確定的內容,拆除了儲水容器。各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相鄰關系糾紛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互相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承租人張某私自安裝水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行政部門的規定,且該安裝行為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并對相鄰商鋪產生損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