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解釋,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但是如何認定高空拋物罪?就目前的情況看,其實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結合具體的案件來和拋物后的危害后果來確定的。區分高空拋擲物品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標準是,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墒?,什么是“情節嚴重”,法律并沒有明確。
“比如,從樓上丟菜刀、行李箱等會對不確定人群造成危害的,都應該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算入犯罪,從重處罰。那其他的如丟垃圾、丟煙頭等這些該到底屬不屬于嚴不嚴重,沒有明確。“就這個事情來講,根據警方定義的是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情節顯著輕微,所以應該夠不上高空拋物罪。但是,該肇事者高空拋煙頭燙穿嬰兒車車頂,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中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p>
王建平的說法,也得到了唐海濤認同。據了解,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高空拋物的行為性質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意見》,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所以,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我覺得認定是否構成高空拋物罪要根據肇事者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或者行為人當時的主觀心態、行為方式來判斷。如果不構成高空拋無罪,建議受害者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有關規定,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唐海濤告訴記者,在實踐中既要防止將民事侵權擴大到刑事司法領域,又要避免將刑事犯罪作非法的無罪化處理。
高空拋物有啥后果?
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今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建平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案呖諕佄铩比胄糖昂蟮淖畲髤^別是情節嚴重的以前可能只是違法,但是現在一定是犯罪。
“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碧坪榻B,這就意味著如果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承擔刑事責任還可能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不能確定是確定具體肇事者的,將由該建筑其他可能使用的使用人給予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將高空拋物入罪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意味著查證犯罪事實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將大大強化查處高空拋物行為的力度?!碧坪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