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殷鵬

  11月2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廳總工程師趙樂晨表示,截至10月,全省共辦理環境違法案件3534件,處罰金額2.68億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及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機關159件。會上還通報了近期查處的3起典型案例。

  案例1

  瀘州瀘縣立石興型建材廠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7日,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瀘縣立石興型建材廠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廠脫硫塔未按操作規程要求將循環水pH值控制在8-12之間,且塔體存在多處裂縫及循環水滲漏現象,未及時開展維護檢修,致使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6月18日對該廠作出罰款42.06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2

  四川宜賓港(集團)有限公司宜賓港志城作業區散貨泊位工程項目“未批先建”案

  2021年5月,接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移交問題線索,宜賓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宜賓港(集團)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的宜賓港志城作業區散貨泊位工程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宜賓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8月16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677.9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3

  德陽市夏某某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案

  2020年9月25日,德陽市生態環境局接公安部門移交線索,反映夏某某在未經批準且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擅自轉運廢鉛蓄電池32.96噸,轉運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查,該批廢鉛酸蓄電池系四川子誠新能源車業有限公司經營維修機動車輛過程中,以舊換新回收的廢舊電動車電池、電動轎車電池和摩托車電池等,此類廢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和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的規定。

  德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8月9日對夏某某作出罰款25.75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