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近幾年,電信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即使是有工作經驗的職場人,也會成為騙子眼中的“肥肉”。。。。。。那么,會計遭遇詐騙致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10月25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該院此前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2020年5月26日,馮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從事會計工作。該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馮某日常生產經營中與客戶的業務、賬務往來多通過微信、QQ交流等方式完成。

  2020年6月1日,騙子假裝馮某領導通過QQ聯系馮某,要求轉一筆25萬元的加急款到客戶公司,并給了這家公司的賬戶信息。馮某按照要求轉賬后發現被騙。

  馮某所在用人單位起訴馮某要求賠償財產損失25萬元并計算相應利息。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就履職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應以故意或重大過錯為前提,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法官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情形僅限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形,本案中,馮某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并無上述三種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法官提醒企業,作為財產的所有者,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肩負監督和管理職責。企業應當建立并完善內控制度,承擔生產經營風險,不應將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轉嫁給勞動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