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日報全媒體記者 洪瑜
9月27日,記者從簡陽市農業農村局獲悉,9月24日,簡陽法院在楊家鎮巡回審判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農業農村局、市森林公安等部門代表,楊家鎮、新市街道、平泉街道等居民代表以及自用船舶業主共計200余人旁聽了庭審,全程監督和參與了公益訴訟增殖放流。
2021年2月,袁某在簡陽市平泉街道龍王村15組沱江大壩泄洪壩外側下游分水池,采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鯉魚、鯰魚、草魚等漁獲物,共計5.25公斤,被巡河公安民警現場擋獲。簡陽市農業農村局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關于袁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漁業資源損害認定及修復意見》,認定袁某電力捕魚5.25公斤,至少造成5公斤成魚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0元,間接經濟損失3000元。
隨后,檢察機關依職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簡陽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非法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同時,袁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已破壞沱江水系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被告人袁圣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袁某拘役三個月,對電魚設備予以沒收;責令公益訴訟被告袁某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采購價值3000元的鳙魚、鰱魚幼苗進行人工增殖放流。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確,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天然水域禁捕,禁捕時間暫定為10年。
庭審結束后,袁某現場進行公開道歉,反思自己的行為,同時告誡廣大市民引以為戒,該視頻片段將在簡陽電視臺進行公開放送。隨后,袁某在漁政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將自行采購的價值3000元約1500尾鳙魚、鰱魚幼苗進行放生,這些魚苗將成為沱江魚類家族的“新成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補充沱江漁業資源,修復沱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作用。
“沒想到電魚的危害這么大,也是第一次看到判了案子還要放魚進行補償,給我們上了一課,確實大家都應該要有保護意識。”參加旁聽的村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