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上午9時許,眉山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該車違章停車,便依法對其實施了處罰。

  11時許,該車車主石某(男,34歲,彭山人)發現自己的汽車上被貼了罰單,罰單內容為“違章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妨害其他車輛與行人通行,處以150元罰款”。隨后石某通過微信朋友圈上傳違停告知單并配上惡毒文字,指名道姓對執勤民警及其家人進行侮辱性謾罵,同時還附上了當時被處罰的罰單照片,社會影響惡劣。后來石某被朋友提醒,才刪除了該條信息。

  9月6日,雖然石某已刪除了這條微信,但該信息已被公安機關網監部門發現,當日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開發區派出所便依法對石某進行了傳喚。

  經調查,石某對其在微信朋友圈公開辱警事實供認不諱,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相關規定,對石某處以了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

  民警提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大家謹言慎行,保留底線,在網上肆意辱罵他人、傳播謠言影響社會秩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多一點:

  哪些行為算辱警 會受到什么處罰?

  1、在辦公場所辱罵警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在警察辦公時辱罵警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間辱罵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圖片據東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