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社會上有這樣一批人喜歡吹噓“公檢法司有關系”“哥老官兒辦事找我”。聽到這里不要懷疑,這是假的!假的!假的!肯定豁你的!但總有一些人做賊心虛聽信鬼話,妄圖通過“打點”逃避法律制裁。
8月26日,記者從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德陽一男子因涉嫌傳銷案件妄圖通過“花錢打點”逃脫抓捕,被騙23900元。
2019年初,德陽一小伙鄒某某因涉嫌傳銷案件被德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案調查。因懼怕被抓捕,鄒某某通過朋友牽線搭橋,認識了被告人劉某。
被告人劉某慌稱自己有“特殊關系”,可以幫忙“撈人”、辦理減刑等,但需要“打點費”跑關系。鄒某某“病急亂投醫”,先后給劉某送去現金23900元。
當鄒某某照例被公安機關抓捕時才恍然大悟,還是被騙了!
旌陽區法院裁判,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
旌陽區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二、退繳在案的贓款239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定義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