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沒有具備分時計量功能電能表,只能按照租賃方的要求交水電費,成都青白江某廠房內,8家商戶被迫“高消費”了近兩年。“多虧市場監管部門的介入,幫我們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一位商家說。這是成都市市場監管局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中,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7月15日記者獲悉,日前,私自提高租戶水電費的租賃方,已向8家商戶全部退還多收水電費并被處以罰款。
據了解,在2018年時,租賃方與這8家商戶簽訂了合同,由于未安裝具備分時計量功能電能表,合同中直接約定租戶使用的電費以1.3元/度、水費以6元/噸的價格繳納。
從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租賃方收取8家商戶電費881858.15元,而其實際向電力公司繳納的終端用戶電費為777391.87元。
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依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0]422號》文件規定“未安裝具備分時計量功能電能表的終端用戶,按照轉供電主體與電網企業當月平均電價并考慮損耗計算到戶電價”的規定,電費發票經計算終端用戶到戶電價為1.146元/度。“也就是說,多收取8家商戶電費104466.28元。”
在水費上,從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租賃方向8家商戶收取水費109214.61元,而自己向青白江水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水費只有92619元,多收取了16595.61元。
立案調查后,今年5月8日,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向租賃方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截至5月17日,租賃方已經向8家商戶全部退還多收水電費121061.89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由于租賃方積極配合調查,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從輕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2106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