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動仍出借,出借人還能要回利息嗎?日前,渠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使用原告出借的款項用于賭博,原告對此知情。對于原告對該部分借款利息的償還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予以駁回。宣判后,被告服判不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據悉,蔣某和雷某系朋友關系,雷某生性好賭,入不敷出,雷某因此多次找到蔣某借款。前幾次借款到期后,雷某陸續歸還了蔣某的借款。2018年10月,雷某再次找到蔣某借款,要求借款5萬元,并約定1個月后還款,利息5000元。雷某對借款的用途告知了蔣某。借款到期后,蔣某多次找到雷某還款,雷某因賭博輸得身無分文,無力還款。蔣某故訴至法院,要求雷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承辦法官認為,綜合全案事實與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回顧本案,蔣某明知雷某借款用于賭博仍然出借資金,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復原狀,蔣某只有權主張返還借款本金,而不得主張利息,因此,法院對蔣某要求利息的請求予以駁回。
劉婷婷 楊惠 記者 譚別林
◎法官說法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在賭博等非法活動上,仍借給借款人使用,該筆借款則屬于非法債權債務,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故法官提醒大家,借出款項時,特別是金額較大的,要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實用途,堅決抵制以借款從事非法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