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名錄將畫眉、鷯哥、紅脅繡眼鳥等“籠養鳥”列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意味著擅自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上述野生動物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新版名錄出臺后,上述鳥類究竟還能不能養?記者采訪了省林草局相關人員及律師。

  已在養的怎么辦?可申請換證或交相關部門處置

  新版名錄出臺后,對已經養了保護鳥類的人員將產生什么影響?違法如何認定?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衍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2月5日發布的公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于2021年1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已經合法開展人工繁育經營活動,因名錄調整依法需要變更、申辦有關管理證件、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可依法繼續從事相關活動。”

  周衍表示,根據以上規定,在新版名錄公布前,已經合法開展人工繁育經營活動的,因名錄調整,應當依法變更、申辦有關管理證件、行政許可決定。

  對此,省林草局相關人員表示,日前,省林草局已向各市(州)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組織街道、社區、村組等及時通知群眾妥善處置。已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應于6月30日前,經市(州)林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林草局申請換發人工繁育許可證。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應于6月30日前,主動交由當地林草主管部門妥善處置。

  通知明確,林草部門接收后,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交由專業機構統一收容救護;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與原飼養人員簽訂義務委托代養協議,明確相關動物在不得轉讓、經營利用或用做人工繁育種源的情況下,由其代養。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對統一收容救護、委托代養的相關動物種類、數量、雌雄、年齡以及相關機構、代養人員等信息登記造冊,并加強管理。

  以后還能養嗎?無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被沒收和罰款

  記者查閱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此,重慶周立太(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飛飛表示,新版名錄公布后,市民買賣保護鳥類涉嫌違法,而非法養殖則主要面臨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同時根據其具體違法情況,將處以相應罰款。

  “目前名錄剛剛更新,對于其調整之前已經養殖的要分階段看。”馬飛飛認為,在名錄調整之前上述鳥類的買賣和養殖行為不違法,但在名錄調整及實施后是否屬于違法,是實踐當中的難點,也需要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或出具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