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觀察 王瑞琪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坐等法官將錢‘送上門’了嗎?”“法院判決我勝訴,沒有執行到位就是在打‘法律白條’,就是法官不給力?”很多人不知道,法律邏輯上有一種“執行不能”:當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無法執行到位,這是民事行為本身蘊含的交易風險,這與“執行難”有本質區別,無法兌現權益不能賴法院,這個“鍋”法院不背。

如果你還是不明白其中差別,就來看看雁江區法院審結的一起鐘某與張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
據了解,2018年9月,張某之子卓某(時年14歲)為籌錢交納學費,到鐘某家里討要其父母為鐘某修建房屋的欠款4000元,交涉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執,卓某用攜帶的水果刀劃傷鐘某左手。后鐘某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及其子卓某賠償各項費用2萬余元,經法院審理判決張某賠償鐘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
由于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鐘某于2019年7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于立案后立即向被執行人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并進行財產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張某承包魚塘養魚。”承辦法官向申請執行人鐘某反饋查詢結果時,鐘某提供一財產線索。
承辦法官遂到張某住所地實地走訪,經向村干部核實,鐘某提供的財產線索不屬實,同時了解到被執行人張某喪偶后獨自一人撫養三個子女,長期在家務農、打短工,已年滿50,尚有一兒一女未成年,無其他收入來源,居住房屋破舊,系貧困對象,暫時確無履行能力。執行法官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反饋鐘某,其同意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序,并對法院的細致工作表示認可。
因鐘某已60余歲,也系貧困對象,左手受傷后一定程度影響其務農,加重了生活負擔,經鐘某申請,雁江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司法救助,并于2020年12月中旬發放到位。
雁江區相關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執行人張某是一名長年務農,喪偶后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母親,是當地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戶,收入來源單一,家庭生活困難,屬于典型“執行不能”案件。根據相關規定,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無法執行到位,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類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因為“執行不能”,生活確實面臨急迫困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救助,執行法院對本案申請人進行司法救助,幫助其克服當前生活困境,傳遞司法溫情,彰顯司法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