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血友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2017年6月22日,國務院關于藥品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將血友病納入重大疾病保障試點范圍。2017年9月2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與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7]35號)中附件2孕產婦妊娠風險篩查表,血友病列為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貧困地區兒童發展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67號),將血友病作為兒童重大疾病,并提高醫療保障。血友病是一種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導致的出血疾病,屬于嚴重性遺傳疾病,無法治愈且后代再現風險高。由此可知,血友病A型是嚴重的遺傳性凝血障礙疾病,屬于重大疾病。
3。王女士的情況是否屬于撤銷婚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王女士在2020年8月得知劉先生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自己,并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