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劉女士通過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028-86968696)反映,自己懷孕6個月,公司裁員要辭退她,但公司給出的補償只有“1N”。“我能得到什么補償,畢竟我后面孕期、哺乳期都沒法正常找到工作。”

  劉女士投訴稱,自己是成都市龍泉驛區一家企業的在職員工,目前在孕期。公司告之因經營不善,需要裁員,并就此與她進行了協商,但給出的補償標準是“1N”,即其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孕婦可按照“兩倍”標準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孕期的員工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能被辭退嗎?這類被辭退的孕婦該受到怎樣的賠償?

  對此,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陳逢逢律師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裁員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他同時表示,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陳逢逢律師表示,所以在本案中,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進行協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該孕婦可以按照“兩倍”標準要求賠償,并按實際情況結算工資、加班工資等。

  最新進展:

  投訴后已就賠償達成一致,賠償金額“介于N和2N之間”

  3月17日,四川日報全媒體民情記者聯系劉女士方了解到,在劉女士向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進行投訴后,公司主動與其進行了協商,目前雙方已在前幾日就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賠償金額“介于N和2N之間” 。

  相關政策

  陳逢逢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果女職工有該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