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廣安市
1、廣安岳池縣某中學學生賀某從2020年12月起以6元每人的價格添加微信好友并拉進兼職刷單類詐騙微信群,獲利700余元;同時,其姐姐賀某某(中學生)也從事相關工作,獲利400余元。
2、廣安鄰水縣某初中學生汪某某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以每日40元至70元不等的價格將微信號出租給他人用于發送兼職刷單類詐騙信息,獲利300余元。
3、廣安鄰水縣某高中學生李某某在2021年1月通過“卿歌*總部”QQ群認識了一個昵稱“外宣部長桃桃”的人,其叫李某某做微信兼職任務,每成功添加微信好友發送貸款類信息獲利3元,李某某共獲利100余元。
四、成都市
成都武侯區某高校學生唐某在2020年11月通過一個名叫“小思”的人加入一個“暴富”QQ兼職群,然后通過拉人入群和用手機發送兼職刷單類詐騙短信的方式獲利500余元。
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中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警方提示:千萬不要因為貪圖蠅頭小利而幫助嫌疑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或隨意出租、買賣自己的微信號、QQ號、支付寶帳戶,為各類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提供便利,助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