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頻道 趙權軍

  2月7日,記者從達州市達川區法院獲悉,近日達川區法院第六審判庭審結一起侮辱國旗罪案件,經審理犯罪嫌疑人龐某涉嫌侮辱國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回顧:在2020年10月,龐某酒后來到村委會廣場,欲找當地村干部,希望能解決自己家中電飯鍋壞了,無法做飯,其子將其銀行卡拿走等家庭瑣事。因當時他在村委會沒有找到村干部,為發泄心中的不滿,便私自降下村委會廣場上懸掛國旗,還將國旗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焚燒。2021年1月4日,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至達川區法院,并進行起訴。2月2日,達川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時,法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人士等十余人旁聽。在庭審現場,被告人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且自愿認罪認罰。

  達川區法院的主審法官認為,龐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案發后,被告人龐某已知他人報警,遂在現場等待民警到來。歸案后,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可從輕處罰。

  龐某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最終,法官對其依法從寬處理,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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