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史曉露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列席代表座談會上,有代表提出調整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政策的意見建議。
能否按照家庭人員變化調整承包地?
近日,農業農村部在官網上進行了答復:承包期內,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對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員無地問題。按照家庭人員變化調整承包地,不符合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我國先后兩次延長承包期限。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既順應了廣大農民群眾和新型經營主體的期盼,也體現了中央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貫方針。
為切實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農戶承包地。按照現行法律政策,農村土地承包采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農戶為單位進行,在集體統一組織承包的時點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承包結果是公平的,農民群眾是認可的。
隨著時間推移和家庭人口變化,會出現農戶間人均承包地占有差異。但承包期內,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對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員無地問題。按照家庭人員變化調整承包地,不符合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如果采用調整其他農戶承包地的辦法解決人地矛盾,農村就會無休止地調地,承包關系就很難穩定下來,不僅會侵害其他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也會制約農戶對土地的穩定投入,影響農業持續健康發展。
因此,在承包期內,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妥善解決新增人口要地問題。對確因缺地導致生活貧困的,應當將該戶農民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貧困救助體系,并幫助轉移就業。對進城落戶農戶承包地,法律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可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