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應自覺履行

  可有人卻一心想逃避責任

  千方百計規避執行

  甚至刁難法院執行

  隱匿、轉移財產

  近日,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曝光兩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希望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價值,助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案例一: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9月24日,船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自訴人李某與被告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11月12日船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2672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張某償還自訴人李某借款95萬元及利息等。因張某未及時履行該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船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查發現,張某及其所擁有的“凱迪拉克”牌越野車一輛及掛靠在遂寧市XX運業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罐式貨車七輛、重型半掛牽引車二輛、重型罐式半掛車二輛下落不明,張某有意逃避執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案件審判:

  船山區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真審查了相關資料,證實張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事實,且逃避執行,致使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后因被告人張某歸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再加上張某與自訴人李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二:凡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刑

  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凡某某從雷某處承包了遂寧市臺商工業園污水處理工程的機械設備、修建、勞務等項目,并組織徐某松、郭某川等29名工人進行施工作業。凡某某在工程完工并收到雷某支付的工程款1594380元后(其中直接支付部分工人工資59萬余元),沒有及時支付徐某松、郭某川等29名工人的工資,而是將該款用于他處。

  2019年4月29日,遂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凡某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在收到整改指令書后3日內支付徐某松等29人工資847440元。但凡某某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2020年1月2日,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被告人凡某某到案接受調查。1月3日、1月7日,凡某某向遂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轉款其拖欠的工資847440元。1月14日,遂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凡某某拖欠的工資全部發還給29名工人。

  案件審判:

  船山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審查了相關資料,證實被告人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船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前,被告人凡某某已支付勞動者全部工資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凡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請不要抱著僥幸心理

  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船山融媒記者 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