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34.8萬元、貪污36萬元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月8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巴中市南江縣原常委馬安國貪污罪做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安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34.8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其中索賄2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上訴人馬安國利用擔任南江縣委常委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公共財物3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馬安國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馬安國退繳了部分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某合法。

  裁判文書顯示,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安國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川19刑初22號刑事判決。

  原判認為,被告人馬安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34.8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其中索賄2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馬安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公共財物3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馬安國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馬安國退繳了部分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馬安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馬安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馬安國的犯罪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予以沒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馬安國犯罪所得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八千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馬安國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合議庭經(jīng)審閱本案卷宗材料,審查上訴人馬安國的上訴狀及辯護人的提交的相關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合議庭依法訊問了馬安國,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相關資料顯示,2005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馬安國任南江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05年8月兼任南江縣國庫支付中心主任,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南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6年9月至案發(fā)前任南江縣常委。

  根據(jù)調(diào)查,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馬安國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現(xiàn)金共計334.8萬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安國在擔任中共南江縣委常委、南江縣宣傳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他人虛列支出套取單位資金后,將其中36萬元公款據(jù)為己有。

  根據(jù)裁判文書,200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馬安國在任職期間的受賄事實達到83件;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安國在擔任中共南江縣委常委、南江縣宣傳部長期間貪污事實2件。

  一審法院宣判以后,馬安國及其辯護人以調(diào)查本案期間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認定馬安國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主要證據(jù)均為言詞證據(jù),沒有其它客觀性證據(jù)佐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不確實;本案未查明受賄行為的具體時間,均為某月的一天等模糊用語等理由提出上訴。

  2020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和辯護律師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