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近日,四川宜賓筠連縣法院對一起拒執罪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陳某某向田某某借款30000元,因陳某某未返還借款本息,田某某向筠連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后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判決,對田某某提出的要求肖某某、陳某某返還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計算支付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陳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6月3日,田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筠連縣法院立案執行后,依法向陳某某、肖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陳某某既未履行判決,也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陳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一次性付清了自己名下的奧迪牌車輛貸款,并于6月9日將該車輛轉移過戶至其女兒肖某名下,拒不將車輛移交法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