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和女兒有智力殘疾,丈夫卻長期不回家,拒絕履行對殘疾妻子的扶養義務,導致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境。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扶養糾紛案件,判決丈夫胡某某每月向妻子謝某支付扶養費800元。

  胡某某與謝某于2009年結婚,兩人育有一女。隨著女兒一天天長大,胡某某發現孩子發育遲緩,與人交流困難,智力明顯落后于同齡人。面對重度智力殘疾的女兒,作為父親的胡某某很少過問,從2017年1月起長期在外,家也不回,照顧女兒的重擔全部壓在了妻子謝某身上。謝某本身有輕度智力殘疾,為了照顧女兒無法外出工作,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十分困難。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謝某與被告胡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本身系智力殘疾,婚生女也系智力殘疾且較為嚴重,需要人照料日常生活,原告因照顧女兒無法外出工作,無收入來源,生活陷入困境,已達到需要被告扶養的狀態。原告與被告分居后,被告作為丈夫,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未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扶養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綜合考慮被告的收入情況、原告的身體狀況、婚生女情況等,法院酌定胡某某每月向謝某支付扶養費800元。

  青法宣 記者 趙詩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