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
魚友、魚塘老板、村委會成被告
魚塘老板自愿補償2萬元
悲劇發生后,王某家人將魚塘所屬的村委會、魚塘承包人李某以及當天與王某一同前去釣魚的魚友王豪告上西充縣法院,索賠37萬元。
王某家人認為,李某作為魚塘經營者,應對王某在釣魚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村委會作為案涉魚塘的實際所有權人,王豪作為釣魚同伴,均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涉事村委會稱,魚塘在10多年前就已承包給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魚塘是用于農業生產,保證附近村民生產、生活用水,不涉及養魚、釣魚,所以該事故與村委會無關。
作為當天與王某一同釣魚的王豪,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當時已盡到告知義務和救助義務,對王某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但基于人道主義,愿意給予4萬元的補償。魚塘經營者李某則表示,在魚塘邊立了“注意安全,嚴禁戲水”的警示牌,王某死亡是自身過錯所致,自己無任何過錯,同時愿意給王某家人補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