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聯合磋商
公司賠償損失32萬余元
2020年7月22日,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經磋商,達成了磋商協議,請求確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與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2020年8月17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又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認雙方于2020年7月22日經磋商達成的一致意見。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彭州市生態環境局、彭州市環境監察執法大隊、德陽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參加磋商。
記者了解到,此案的申請人為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與申請人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雙方申請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效力,成都中院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雙方的申請,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參與權,成都中院于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在人民法院網上對協議內容進行了公告,擬于公告期滿后組織申請人雙方進行聽證。
在聽證會現場,賠償義務人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環境污染行為導致柴油污染事件,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屬于生態損害賠償案件。由于此次事件造成成都、德陽跨界污染,該案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由于不涉及修復,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損害評估鑒定結果確定的金額賠償。
據了解,該案直接經濟損失造成包括污染處置費170 638.13元,財產損害費158 616.02元,共計329254.15元;賠償義務人支付方式為賠償金上繳省級國庫,支付期限從2021年7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
釋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越發完善
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都是我國訴訟制度體系中的新生事物。作為“國家法人”的代表,中央政府(國務院)有權利代表國家對生態環境破壞者的侵權行為行使訴權,以求得賠償。
中辦、國辦2017年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對于以國家法人、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的角度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了制度層面、法律層面的規定,與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制度,共同構建了我國目前實踐中推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司法確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非訴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這項制度發端于甘肅省定西法院系統的實踐(被稱為“定西做法”),并逐步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臺的《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1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及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所吸納和確認。實踐表明,該制度對于實現司法程序和非訴調解程序的“無縫對接”、緩解“訴訟爆炸”、最大限度地化解民事糾紛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件受理、管轄等法律適用問題:就法律適用有爭議的是否需要第三方調解組織確認、檢察院參與磋商的性質認定、管轄法院的問題,成都中院認為作為改革探索試行,案涉調解協議雖未經第三方調解組織確認,但經檢察院、相關科研機構等機構組成磋商小組組織磋商,可以作為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范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并裁定確認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