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后,該勞務公司與建設公司達了賠償協議,建設公司對四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庭審中,四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蔣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為泄憤,故意損毀公司財物,造成經濟損失近2.5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考慮其自首坦白,認罪認罰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可酌定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蔣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承辦法官李京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索要勞動報酬、務工費時,要合理合法進行,可以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到法院起訴,通過借助政府、法院的幫助,合法獲得應得的報酬。不要一時沖動采取極端做法,以免于事無補還觸犯法律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