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另案處理)系貨車司機,為了謀利,組織被告人曾某、龔某虎、周某勇等貨車司機,通過原海龍紙業洗料車間負責人巫云春(另案處理)介紹,從海龍紙業、晨龍紙業、鳳凰紙業(均另案處理)運輸造紙廢渣回樂山,自行尋找或經朱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找尋地點隨意傾倒,羅某還從被告人曾某、周某勇、龔某虎等司機運輸造紙廢渣的費用中抽頭獲利。

  羅某將造紙廢渣運出紙廠后即讓鄭某、朱某等人自行尋找傾倒造紙廢渣的場所,三家企業的造紙廢渣共計8267.68噸均傾倒在市中區奔馳4S店背后、市中區江山一品對面的綠心公園、市中區土主鎮楊家河村、市中區高新區英雄村、平安村、市中區悅來鄉“六支角”等場所。

  2018年11月15日,經樂山市環境保護局認定:上述傾倒的固體廢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中的“其他有害物質”。2019年6月,經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鑒定:傾倒固廢的行為對奔馳4S店背后、綠心公園、英雄村、六支角和楊家河村的5個場所造成了土壤環境損害。

  原判認為,被告人曾某、龔某虎、周某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曾某、龔某虎系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曾某、龔某虎、周某勇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曾某、龔某虎、周某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曾某、龔某虎、周某勇的犯罪所得依法應當沒收,上交國庫。

  判決被告人龔某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某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被告人曾某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元;龔某虎犯罪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周某勇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上交國庫;扣押在案的手機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法院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