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案件的民事訴狀虛假案件的民事訴狀

  2013年5月6日,營山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編號為(2013)營民初字第965號的民事裁定書:本院在審理敖某蘭與羅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中,原告敖某蘭以與被告羅某私下協商為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認為,敖某蘭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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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被告羅某在起訴狀和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中的出生年齡為1987年3月,而羅某身份證復印件顯示,羅某實際是1984年10月出生,比敖某蘭年長1歲。

  而事實上,在上述民事案件發生時,敖某蘭早已結婚,和丈夫劉某一起生活,而且還養育有一個孩子。

  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敖某蘭稱,她此前從未向營山縣人民法院遞交過“同居析產糾紛案”的訴狀,自己莫名其妙當了原告,此外,訴狀中的簽字也不是自己所簽,至于訴狀上與自己“同居”的男子羅某,她根本不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