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喝酒誤事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有的人總是管不住自己的嘴,貪杯后膽子還賊大,經常干一些糊涂事。

  10月20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德陽一名男子肖某某就因為貪杯醉酒后襲擊民警,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德陽市旌陽區公安分局民警劉某甲按照工作安排對泰山北路三段治安亂點進行整治,在與輔警劉某乙對泰山北路一家“浴足店”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肖某某形跡可疑。于是,兩名民警依法對肖某某的身份進行盤查,發現被告人肖某某疑似酒后駕駛摩托車到該處,民警劉某甲便讓民警劉某乙通知交警前來查證。

  等候過程中,被告人肖某某用手機貼著劉某甲面部進行拍攝,并不顧民警劉某甲的警告,試圖強行離開現場,劉某甲上前制止,被告人肖某某轉身將劉某甲推撞在一旁的車上,隨后民警劉某乙與劉某甲一起將被告人肖某某制服。經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民警劉某甲人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據悉,被告人肖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條鏈接[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