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雅安10月19日電 (劉剛)10月1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資陽市委原書記陳吉明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陳吉明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追繳陳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吉明利用擔任自貢市自流井區區長、自貢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資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工作安置、企業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和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83.9982萬元。案發后,陳吉明已退繳全部受賄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83.998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535.1448萬元屬犯罪未遂,索賄148.56萬元。對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吉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