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終審判決 貪污罪跑不脫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稱,李國俊、李和成都應該算為國家工作人員,林地征收補償費用在元潭鄉政府撥付到涼水井村集體賬戶前仍然屬于鄉政府管理的國家資金,李國俊、李和成等人共同犯罪行為的對象是國家財產,其二人的共同犯罪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均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且應并處罰金,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性和適用法律錯誤,且取消罰金屬于量刑畸輕。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國俊其身份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李國俊與他人在政府撥付的補償款到涼水井村集體賬戶前共謀將部分補償款私分,其行為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物,應當以貪污罪論處,李國俊辯稱其處置的是集體資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李和成作為政府森林管護員,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共同參與他人貪污林地補償款,也構成貪污罪。

  李國俊利用擔任涼水井村村支書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支出的方式,將巴陜高速公路南江段項目涼水井村境內的線外附屬工程的工程款中的164220元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因此做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