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對第三者轉款是否屬于贈與?且是否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劉某向羅某的轉款是否都屬于贈與性質,以及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之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劉某與羅某的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于羅某稱,劉某向其轉賬的款項用于其二人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和為共同生活購置房產的意見,無合法基礎,法院不予采信。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羅某是無償接受劉某的轉款,因此本案應當確定為贈與合同糾紛。
關于贈與行為的效力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有平等的權利。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系無權處分。
本案中,劉某向羅某轉賬的74.7萬元均發生在劉某與鄧某第二段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雖然鄧、劉二人約定各自名下現金存款歸各自所有,但僅限離婚時對現金存款的處理。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羅某的行為,鄧某并不知情,也未進行追認,在離婚時也未對該財產進行處理。因此劉某贈與羅某的款項中,鄧某應享有和分割,即羅某應返還鄧某37.35萬元。
而對于鄧某要求返還的購車款,由于僅有劉某5千元的轉賬憑證,其余憑證均不足以證明劉某為羅某支付了購車款,因此一審法院僅支持羅某返還鄧某2500元購車款以及上述37.35萬元,共計37.6萬元。
妻子不服判決再次上訴:
認為上百萬的贈與應全額返還
鄧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她認為,丈夫劉某贈與羅某現金84.7萬元(64萬購房款、手機銀行轉賬10.7萬、代還債務10萬元),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羅某的一輛價值約23萬的車,一共價值107.7萬元。
她認為,雖然丈夫只有5千元的購車憑證,但在羅某與丈夫的錄音中,羅某曾說“你給我的,又不是我給你借的,我真的對你無語”的陳述,充分證明了車子是丈夫劉某支付的事實。而羅某自稱是借款現金買車,但并未提交相關取款記錄,且證人與羅某間是親屬關系,其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通過大額舉債購車也不符合常理。
此外,鄧某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婚內財產擁有100%的所有權,而不是只擁有其中的50%,“不能處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而且羅某在明知劉某在已結婚的前提下,還與其交往,并取得財產,違反了公序良俗和主流價值觀,也非善意。”因此,丈夫劉某贈與羅某的107.7萬元應全額返還。